慈雲的塔位,塔位權狀,還少了骨灰罐領取單,那是當初賣的公司要給的(一個要5萬)

※查塔位買賣從來沒有「骨灰罐領取單」這規定;因為「旦夕禍福」,消費者買塔位怎能預知,在何時使用?(當然可以依「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」第12條規定,定型化條款不論是否記載於定型化契約,業者當然不得主張補足價款。)
「骨灰罐」是(往生者)發生後,由葬儀社服務撿骨(晉塔)時,才須使用到!

顯然這裡另外又是騙術騙財方式,要先把塔位權狀取回,只要不隨意簽約及��錢(對方表示可幫您賣,不事先收任何費用)

內政部令:訂定「骨灰(骸)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自102年4月1日生效,相關主要法規如下:

A契約及其附件之審閱期間應予載明不得少於五日。
分「永久使用權」及「固定年限使用權」二類
B合法經營之擔保及證明
C管理費支付及發票之開立
使用權證明有換位、使用權轉讓及使用權證明遺失之情形時,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。
D換位應退補其差額。
E使用權得自由轉讓,骨灰(骸)存放設施經營業者不得收取任何名義之轉讓權利金。
F繼承事實時,該過戶登記換發使用權證明免繳手續費。
G管理費專款專用
H資訊公開

I契約之解除及退款
消費者如「未使用」骨灰(骸)存放單位時,得以「書面」向骨灰(骸)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解除契約,骨灰(骸)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於契約解除日起○○日(最長不得超過30日)內依下列各款辦理:
(一)於約簽訂之日起14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骨灰(骸)存放設施經營業者退還已繳付之全部價金。
(二)14日至3個月以內解除契約者,至少退還已繳付之90%價金。
(三)3個月至1年以內解除契約者,至少退還已繳付之80%價金。
(四)1年至3年以內解除契約者,至少退還已繳付之70%價金。
(五)3年後解除契約者,至少退還已繳付之60%價金。

消費者係基於「多層次傳銷」參加人身分與骨灰(骸)存放設施經營業者簽訂本契約時,契約之解除、終止與退款依「公平交易法」第23之1至第23條之3規定辦理。

契約以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方式成立者,適用「消費者保護法」有關之規定。

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,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。

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,同意○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但不得排除「消費者保護法」第47條及「民事訴訟法」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。

J骨灰(骸)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:
一、 不得約定廣告文字、圖片或服務項目僅供參考。
二、不得於契約中使用概念模糊或不確定之名詞,例如骨灰(骸)存放 單位所在位置不明確。
三、不得約定日後因貨幣升、貶值、通貨膨脹等事由得要求消費者另為金錢之給付。
四、不得約定骨灰(骸)存放設施經營業者得因實際情形片面變更骨灰(骸)存放單位所在位置而消費者不得異議。
五、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解除契約之權利。
六、 不得約定簽約後消費者須將契約交由骨灰(骸)存放設施經營業者留存。
七、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。

※1.已付款買,不論金額,後悔了!要退款,就要盡快立即用「雙掛掛號存證信函」,通知公司發票塔位單位
2.若有爭議,可訴請當地縣市消保官或當地「消費者基金會」,請其主持公道!

※若要快速的方法(通常要吃虧些,對方要有利潤,比較容易脫手)
1.直接有效的就是到寶塔位1樓,跟帶看業務員,要經理名片(會有好幾位不同公司,都跟他們拿名片,私下再一一詢問比較)
(因為寶塔公司,塔位訂價外,為了讓塔位能順利推廣銷售,讓各殯葬業者與另外成立塔位經理去銷售)(如同建設公司蓋房子後,另外,讓其他銷售公司派員銷售一樣)
2.辛苦一點,自己在寶塔1樓(學業務員),看有無漏網之魚(單純自由行的家屬),最好比塔方及業務員售價更優惠,價廉物美,才容易成交
3.問親朋好友,看他們有意願購買否?!
4.留給未來親屬或自用

提供您參考!
祝您心想事成,如願以償!

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13120800972
arrow
arrow
    文章標籤
    龍巖生命禮儀 塔位 墓園
    全站熱搜

    方家喜沖積航登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